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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3民初862号原告王某甲,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华,女,住南平市建阳区“148”法律服务所,南平市建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女,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卫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华,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郭某于2006年相识之后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开始同居。2007年5月14日生育一女王某乙,现在顺昌就读于小学。于2008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25日又生育一女王某丙。婚后,被告染上吃喝玩乐、赌博等恶习,为此,原、被告经常吵架。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同村村民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同年10月,被告与第三者一起离家出走至今。2016年2月29日,被告回到家中,趁家人不在,将家具、电器全部砸毁,后被漳墩派出所治安拘留。由于被告的上述行为,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2、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王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郭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王某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据1.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2.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拟证明婚生女王某乙、王某丙的基本情况。证据3.漳墩镇龙安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2013年11月离家出走,直至2016年回家砸毁家中财物。证据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照片1份,拟证明被告因砸毁家中财物被行政处罚。证据5.情况说明1份,拟证明村民作证是被告砸毁房屋被告郭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庭提供证据。被告郭某质证认为,对原告王某甲提供的证据1、2没有异议,认为证据3、5的记载内容并不真实,认为证据4中被拘留是因为殴打他人,对砸毁房屋这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郭某在举证期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郭某当庭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中村民委员会不能作为夫妻感情关系的证明主体,证据5中并无签字人员出庭参与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5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对被派出所拘留这个事实并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证据4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郭某于2006年相识之后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07年5月14日生育长女王某乙,于2008年2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25日生育次女王某丙。2016年2月29日被告郭某因打砸家中物品,打伤劝阻人员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郭某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王某甲以与被告郭某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铸彦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