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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段晓峰与刘文斌等七十二人、庆阳市西峰兴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孙学礼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斌等七十二人,庆阳市西峰兴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孙学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异6号案外人段晓峰,住庆阳市西峰区。申请执行人刘文斌等七十二人(其余七十二人基本情况略),住甘肃省庆城县。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兴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孙学礼,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学礼,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斌等七十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兴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孙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段晓峰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段晓峰称,案外人与庆阳市西峰兴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学礼系合伙关系。合伙期间,双方于2006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西路北城巷的面积为113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土地上建造了21间房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庆阳市西峰兴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案外人所占投资比例为62.5%,投资收益及亏损承担按照双方投资比例分配和承担。所以,案外人是涉案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共有权人,此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并非属于庆阳市西峰兴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私有财产。2014年,案外人因合伙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将被执行人孙学礼与庆阳市西峰兴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中的争议焦点就包括上述涉案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确认和分割问题在内。现该案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二审法院正在审理中。因此在该案审结之前,涉案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问题尚不明确,不能认定庆阳市西峰兴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和所有权。2016年3月2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在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西路北城巷张贴了《通知》,称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因刘文斌等人与庆阳市西峰兴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3)庆西民初字第7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涉案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将其作为执行标的,且已评估完毕,现已进入拍卖程序。综上所述,案外人请求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解除对登记在庆阳市西峰兴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西路北城巷1134平方米的土地及土地上附属物的查封,停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的拍卖、变卖的执行程序。本院查明:本院已于2016年3月10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请求暂缓委托拍卖庆阳市西峰兴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西路北城巷1134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本院告知案外人后,案外人同意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段晓峰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段晓峰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梧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