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5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会礼与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晓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礼,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晓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987号原告张会礼,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隆化县。法定代表人贾振林,经理。被告李晓东,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市民,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礼与被告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晓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张会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