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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谢福东诉被告辽宁鹏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福东,辽宁鹏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821号原告谢福东。委托代理人郭挺睿。委托代理人杨雪莹。被告辽宁鹏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满。原告谢福东诉被告辽宁鹏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调解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4元,由原告谢福东承担。审 判 长  郑所亮代理审判员  王玉珏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浩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