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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XX、赵猛与秦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赵猛,秦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492号原告:XX,男,1969年3月2日出生,孩子,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赵猛,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秦静,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赵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秦静的位于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欧文博士园8号楼102室的房屋一套,原告赵猛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赵猛的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本案情况,以查封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告秦静的位于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欧文博士园8号楼102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号)的产权登记手续;2、查封原告赵猛用于担保的小汽车一辆(机动车登记编号:皖K×××××)的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