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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862号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崔某某,男,1985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刘某某150元。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