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罗太平与巴南区佳艅门窗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太平,巴南区佳艅门窗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民初581号原告罗太平,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吴玉莹,重庆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南区佳艅门窗加工厂,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新田村黄金组***号,经营者张富群。原告罗太平与被告巴南区佳艅门窗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喻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玉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巴南区佳艅门窗加工厂经本院合法传唤,在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2012年起向原告多次购买建筑胶等材料。2012年12月4日,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216元,承诺对账后一个月内支付。但被告未如约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216元、利息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为个体工商户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安装饰材料商行(以下简称创安材料商行)的经营者。2012年7月30日,创安材料商行与被告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创安材料商行购买万豪结构胶等产品,送货之日起两个月���付清货款,被告方收货人为陈杰,需方处加盖了被告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处签有“江明”字样。2012年12月4日,“江明”在对账单上需方经办负责人处签字,对账单载明“江明欠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安装饰材料商行货款21216元(贰万壹仟贰佰壹拾陆元正)。”另查明,2013年3月29日,创安材料商行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2014年11月5日,创安材料商行曾起诉案外人江明继,庭审中江明继认可其在对账单的签字。后创安材料商行自愿申请撤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到庭陈述及其提交的《合同》、《对账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6033号民事诉状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首先,创安材料商行与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及时向创安材料商行���付货款。案外人江明继在合同需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创安材料商行有理由相信案外人江明继在对账单上经办负责人处签名构成表见代理。其次,个体工商户以其个人财产对字号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创安材料商行注销后,经营者罗太平承接原字号的债权债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三,被告巴南区佳艅门窗加工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法律赋与的抗辩权,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巴南区佳艅门窗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太平货款21216元;二、被告巴南区佳艅门窗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太平利息(以212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2年12月4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罗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巴南区佳艅门窗加工厂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毛 喻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荣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