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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重齿风力发电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重齿风力发电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财保70号申请人: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蔡兆文。委托代理人:张立琼,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重齿风力发电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温剑波。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重齿风力发电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争议仲裁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重齿风力发电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向本院移送《关于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请求依法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重齿风力发电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12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钦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