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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晓卫与邱一春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卫,邱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卫,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邱一春,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3120元,负担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邱一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偿还债务,划拨金额以执行标的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