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程某与蔺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蔺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1896号原告程某。被告蔺某甲。原告程某与被告蔺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被告蔺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8年9月24在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2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蔺某乙;2010年9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蔺某丙。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现双方分居已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现请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女各抚养一个。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且生育有两个子女。原告在儿子一岁多期间离家出走对孩子不管不顾,对家庭不负责任。两个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现被告不同意将孩子交由原告抚养。如原告能一次性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被告同意离婚,否则被告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9月24在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2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蔺某乙;2010年9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蔺某丙。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纠纷,原告遂外出打工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女各抚养一个。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务事产生矛盾纠纷,属夫妻关系正常争执,并不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在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关于不同意离婚并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上,原、被告只要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定可改善,为了原、被告家庭的长远利益和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程某与被告蔺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来 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