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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惠与程广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惠,程广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809号原告朱惠,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张成就,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广胜,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惠诉被告程广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屈子兰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赖颖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