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惠与程广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惠,程广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809号原告朱惠,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张成就,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广胜,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惠诉被告程广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屈子兰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赖颖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