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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利平与XX、冯伟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平,XX,冯伟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916号原告:张利平。被告:XX。被告:冯伟飞。原告张利平为与被告XX、冯伟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张利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张利平负担。审 判 长  朱向荣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赛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