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河北省文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文安县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文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文安县分公司,文安县孙氏镇龙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719号原告河北省文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信留成,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袁伍林,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文安县分公司。负责人李满俊,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瑞涛,该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宝华,河北双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文安县孙氏镇龙街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文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文安县分公司、第三人文安县孙氏镇龙街村民委员会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省文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北省文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担。审 判 长 宋立新审 判 员 田 歌代理审判员 李晓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