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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3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车军与施伟、陆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军,施伟,陆艳,杨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326号原告车军。委托代理人庄瑞平。被告施伟。被告陆艳。被告杨冲。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军与被告施伟、陆艳、杨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车军负担。审判员  栾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 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