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3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车军与施伟、陆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军,施伟,陆艳,杨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326号原告车军。委托代理人庄瑞平。被告施伟。被告陆艳。被告杨冲。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军与被告施伟、陆艳、杨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车军负担。审判员 栾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 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