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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任美玲诉乔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美玲,乔喜军,郝秉飞,高挨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保字第268-2号原告任美玲,又名任美林,女,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达旗。被告乔喜军,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郝秉飞,男,汉族,达旗煤炭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高挨清,男,汉族,达旗医药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美玲诉被告乔喜军、郝秉飞、高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美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我院已生效文书民事裁定书1、对被告郝秉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0万元);2、对被告高挨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继续冻结(冻结金额10万元),因冻结期限届满,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续保申请,要求1、对被告郝秉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继续冻结(冻结金额10万元);2、对被告高挨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继续冻结(冻结金额10万元)并以原告任美玲所有的房屋一套及5000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美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郝秉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继续冻结(冻结金额10万元);二、对被告高挨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继续冻结(冻结金额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怡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