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根长与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根长,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669号原告:卢根长。被告:徐斌,工作地址金华市地税局。原告卢根长与被告徐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被告徐斌的身份情况有误,非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根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孙宇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