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02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2016内0102财保66号杨秋景与孙刚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秋景,孙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财保66号申请人杨秋景,男,43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孙刚,男,52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申请人杨秋景诉被申请人孙刚工程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称:曾在被申请人孙刚承包的呼和浩特市海东路“豪美嘉园”小区从事外立面干挂石财工程,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工程款100万元,双方协商该笔欠款转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借款,并与2013年9月1日出具借条。被申请人未及时还款,与申请人协商,双方与2015年9月15日签订《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可用呼和浩特市区内的住宅楼(共计226平方米)抵顶上述借款,并约定了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6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保险批单号为*******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刚银行存款136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明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