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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3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与李×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3748号原告郑×,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被告李×,女,7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向郑×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限原告郑×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并告知如逾期未交纳,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按自动撤诉处理。郑×于2016年3月2日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但直至2016年4月5日仍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郑×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