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8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慧萍与西安荣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西安荣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811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小莉,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秀秀,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荣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利,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晓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西安荣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997元,退还原告25997元。审 判 长 杨怀周代理审判员 方 圆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