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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永菊与刘光坤、李招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菊,刘光坤,李招发,刘德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770号原告陈永菊,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担保人苏水土,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刘光坤,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申请人李招发,女,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申请人刘德辉,男,199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菊与被告刘光坤、李招发、刘德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刘光坤、李招发、刘德辉的财产或者其银行账户,保全价值以人民币160006.22元为限。担保人苏水土以其自有房产(坐落于永安市盛景小区,产权面积163.3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字第××号)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永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刘光坤、李招发、刘德辉所有的财产或者其银行账户,保全价值以人民币160006.22元为限。查封担保人苏水土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盛景小区2幢1-101室(产权面积为163.3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招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