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3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江久慧、钱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3民特14号申请人江久慧,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申请人钱勇,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久慧、钱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久慧、钱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现决定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久慧、钱勇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颜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田鹏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三百五十九条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