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郑海英与汤原县朝鲜族中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海英,汤原县朝鲜族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6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海英,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奎,男,汉族,1944年3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原县朝鲜族中学。法定代表人:申敏浩,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征,黑龙江雨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郑海英因与汤原县朝鲜族中学(以下简称朝鲜族中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佳民终字第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海英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郑海英起诉至法院,有明确的原、被告及事实和理由,因此民事诉讼主体适格,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3.郑海英属于劳动者,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同工同酬。综上,一、二审法院驳回起诉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本院认为,郑海英曾在汤旺乡朝鲜族中学以及合并后的朝鲜族中学任教,其身份属于临时代课教师。本案属于临时代课教师与学校之间因国家人事制度和人事政策调整而产生的纠纷,该纠纷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国家人事制度和人事政策调整的结果,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妥善解决。一、二审裁定驳回郑海英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郑海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海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宝奎代理审判员 付 峰代理审判员 孙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