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5民初862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邓丽、林雄,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杜某某,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杜海均,重庆市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王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海刚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雄、邓丽、被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3月10日生育一子名杜某甲,2007年7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原、被告用自己打工多年的钱,在盘石杜公酒厂宿舍楼3-7-4购买房屋一套,2015年被告背着原告将房屋出卖他人,并且收回了共同债权9万元由其占有。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常发生争吵,虽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但原告在家中无任何地位,加之被告擅自出卖住房、占有共同存款以转移共同财产,致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800.00元;3、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居生活、生育子女、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属实。原、被告购买的房屋有被告父亲出资4万元,其余的房款暂时欠着,房屋的购买均是由被告父亲经手,虽然房屋已经出卖,但房屋出卖的款已经用来偿还房屋欠款。原告弟弟因生意需要找被告借款10万元,该借款中有5万元系被告向被告幺姨借来,现在原告弟弟已经偿还了9万元,还下欠1万元,这偿还的9万元,被告已经偿还5万元给被告幺姨,剩余4万元为带养小孩支出殆尽。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若判决离婚,小孩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因为小孩一直随被告生活、读书,且被告收入稳定,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原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800.00元。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3月10日生育一子名杜某甲,2007年7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10月14日,由被告父亲经手与重庆杜公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移民迁建安置房合同购买位于云阳县盘石镇盘石社区巴山路的安置房2单元7层4号住房一套,该房屋已由被告父亲转售他人。2015年6月29日,被告收到原告之弟王林偿还的借款90000.00元。2015年11月26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且还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登记档案、重庆杜公酒业移民迁建安置房合同复印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阳县盘龙镇支行账户交易明细在卷佐证。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原告应该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对此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加以佐证,虽然原、被告从2015年11月开始分居生活,但被告否认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本院亦难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原告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举证不足,因此,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以离婚为前提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海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