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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固安县爱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与孙绘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固安县爱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孙绘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民终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安县爱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牛驼镇大沙垡村南。法定代表人:张炳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子敬,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绘永。委托代理人:于海超,固安县固安法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固安县爱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绘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孙绘永受聘进入原告爱能公司加工车间工作。1个月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底,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月均工资3000元。2014年7月10日,被告孙绘永向固安县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裁决给付工作期间双倍工资36000元,给付节假日工资35190元,给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裁决补缴各种社会保险。2014年9月15日,固安县仲裁委作出固劳仲人案字(2014)第82号裁决书,裁决爱能公司给付孙绘永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000元,裁决爱能公司为孙绘永补缴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的各项社会保险,驳回孙绘永其他仲裁请求。爱能公司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无须向被告孙绘永支付双倍工资及社会保险。本院受理并审理后作出本院(2014)固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爱能公司不向被告孙绘永支付双倍工资,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孙绘永不服,于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后廊坊中院作出裁定,撤销本院原审判决,将案件发还重审。本院接到转回的案件后,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对本案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查,认为被告孙绘永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原告爱能公司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据此认定被告在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底期间曾在原告处工作的事实。原告在被告工作1个月后,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由于被告已支取单倍工资,故原告应将被告已支取工资与双倍工资的差额支付给被告。被告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固安县爱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固安县爱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被告孙绘永支付应签订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与已支取单倍工资的差额33000元。三、驳回被告孙绘永要求原告固安县爱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补缴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固安县爱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固安县爱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是:1、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2、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工资数额无依据。被上诉人孙绘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固安县爱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合法的用工主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于2013年5月建立劳动关系,故上诉人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工资数额问题,被上诉人认为其工资数额是依据上诉人发放的工资总额统计计算的,且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工资表证实,其他与被上诉人同工种的人员工资也基本为3000元左右,故上诉人关于工资数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二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固安县爱能供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杨 莉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薛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