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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3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3110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4年4月15日,汉族,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铭钊服装厂工人,住济南市。被告郭某,男,生于1965年5月9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闫俊荣、高大振,均系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O16年4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周继贤人民陪审员  杨淑秀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姚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