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8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某才与李某娥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才,李某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8民初571号原告陈某才,男,生于1982年4月28日。被告李某娥,女,生于1990年3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才诉被告李某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才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才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某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华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