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144号原告:余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14日,身份证号码:652325198402141424,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奇台镇东风中街娘娘庙3号。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10日,身份证号码:652325197605101452,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吉布库镇上堡子九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余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小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