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美菊诉被告赵铁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356号原告丁xx。被告铁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诉被告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丁xx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xx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xx撤回对被告铁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xx承担。审判员 谭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俊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