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倍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华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倍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华德力电气有限公司,湛江恒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6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倍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益田路东交界东南皇都广场1号楼1904(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程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大道573号。法定代表人:虞建仁。原审第三人:湛江恒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51号之一威格大厦2104房。法定代表人:姚德。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不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