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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财保50号申请保全人:李秀娟,女,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号—1—17A、H,公民身份号码4407011961********。委托代理人:黄劲涛,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雁前路238号。法定代表人:陈健雄。被保全人:陈健雄,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香宁二街**栋***房康宁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4417221967********。被保全人:肖国军,男,194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石花东路**号**栋***室,公民身份号码2201051948********。被保全人:黄钦日,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羊桥横巷*号802,公民身份号码4417221968********。案外人:江门市易兴时装皮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赵炳辉。申请保全人李秀娟与被保全人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健雄、肖国军、黄钦日因民间借贷纠纷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李秀娟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健雄、肖国军、黄钦日价值1600万元的财产,并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案外人江门市易兴时装皮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为李秀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李秀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李秀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温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明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