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7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德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德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155号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驻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梅林春天住宅小区9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6803089807。法定代表人吴梦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德祥,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德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德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薪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