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禹翔供热有限公司与陈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禹翔供热有限公司,陈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民初524号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禹翔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前锋农场B区四委。法定代表人王晓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利,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禹翔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禹翔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禹翔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秀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