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刑初26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0日4时许,被告人金×酒后驾驶一辆银色捷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俸南区西侧辅路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金×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曹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