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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泽林与罗金华、罗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泽林,罗金华,罗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泽林,男,198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刘伟、徐煌,江西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金华,男,196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琦,女,1988年7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严林福,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泽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赣县人民法院(2015)赣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部分事实未查明,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赣县人民法院(2015)赣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赣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元,退回给上诉人吴泽林。审 判 长  施 赛代理审判员  谢茂文代理审判员  杨冬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