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9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178号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石某某,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国华审 判 员  胡彩萍代理审判员  贾小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范家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