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22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于国富、马全龙、于国富申请马全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精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22执1134号于国富,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博乐市响根布呼路**号楼*栋*单元***室,联系电话马全龙,男,汉族,1968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农一队,联系电话1房前进,男,汉族,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精河县文化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于国富申请马全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精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精大民初字第0036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国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精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精大民初字第0036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努尔买买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