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5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春华与林金森、林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华,林金森,林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443号原告陈春华,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金森,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秀华,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华与被告林金森、林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春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公告费,亦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致使诉讼程序无法推进,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陈春华负担。审判员  许明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建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