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苍怀、吴葵姣等与河南顺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苍怀,吴葵姣,河南顺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郑苍怀,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申请执行人吴葵姣,女,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河南顺顺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北段11号。组织机构代码:55573764-7。法定代表人李国建。郑苍怀、吴葵姣与河南顺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032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顺顺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郑苍怀、吴葵姣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顺顺物流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苍怀、吴葵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顺顺物流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苍怀、吴葵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