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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与郝攀、刘春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郝攀,刘春峥,苏成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1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负责人张文秀,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雪境。被告郝攀。被告刘春峥。被告苏成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谭某诉被告郝攀、刘春峥、苏成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于2016年4月5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