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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吉夫与湖南集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夫,湖南集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张吉夫,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集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中江锦城19栋701房。法定代表人陈永庚。申请执行人张吉夫与被执行人湖南集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4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2773.25元、未签合同二倍工资13866.25元及经济补偿1386.63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70.39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集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819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集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