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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72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向原告李某某送达开庭传票,要求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上午10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审理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晓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