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2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正闪与黄正锋、韦汉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闪,黄正锋,韦汉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523号原告黄正闪,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玉桂,德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正锋,农民。被告韦汉阳,农民。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二路尾华安保险综合楼。负责人吴昌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正闪与被告黄正锋、韦汉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正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正闪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正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黄正闪负担。审判员 黄培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文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