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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东乡县祥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乡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乡县祥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东乡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925号原告东乡县祥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渊山岗陶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国庆,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东乡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东乡县市场街张家巷009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兵,总经理。原告江西东乡祥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力混凝土公司”)与被告东乡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龚国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乡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祥力混凝土公司诉称,被告因承建抚州东乡污水处理池工程之需,于2012年8月4日与原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其该合同约定了商品混凝土供应要求及价格、货款结算方式;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等内容。之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承包的上述工程送货,但被告却未按双方约定如期与原告结算货款,对此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进行对账,但均遭到被告拒绝,故至今尚欠原告货款72220元。对该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上述欠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共计人民币722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砼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污水处理池的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约定了产品名称、强度等级、单价及结算方式等。随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供应了商品混凝土。2012年8月,原告向被告提供混凝土强度等级C25(泵送)共计491立方米,单价为270元,提供混凝土强度等级C15(泵送)共计32立方米,单价为250元,货款共计为140570元;2012年9月,原告向被告提供混凝土强度等级C25(泵送)共计351立方米,单价为270元,提供混凝土强度等级C15(泵送)共计44立方米,单价为250元,货款共计为105770元;2012年10月,原告向被告提供混凝土强度等级C25(泵送)共计86立方米,单价为270元,提供混凝土强度等级C25(非泵)共计3立方米,单价为260元,提供混凝土强度等级C15(非泵)共计4立方米,单价为240元,提供混凝土强度等级C20(泵送)共计38立方米,单价为260元,货款共计为34840元;2012年11月,原告向被告提供混凝土强度等级C15(非泵)1立方米,单价为240元,提供混凝土强度等级C20(泵送)共计95立方米,单价为260元,货款共计为24940元;2012年12月,原告向被告提供混凝土强度等级C20(泵送)共计51立方米,单价为250元,货款共计为12750元;2013年1月,原告向被告提供混凝土强度等级C20(非泵)共计3立方米,单价为250元,提供混凝土强度等级C20(泵送)共计10立方米,单价为260元,货款共计为3350元;以上货款共计322220元。被告向原告付款共计25万元,尚欠原告7222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砼购销合同》、发货及收款明细、送货单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东乡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商品砼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222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东乡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乡县祥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22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5.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2205.5元,由被告东乡县绿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章和国审 判 员  李 勇代理审判员  黄俊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