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26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付啟群与潘秀群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啟群,潘秀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170号申请执行人付啟群。被执行人潘秀群。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付啟群申请潘秀群物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39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潘秀群应支付申请人付啟群案款85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85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潘秀群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326执1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寿  忠审判员 莫  奇  云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作明(内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