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106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吕作微、孙金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吕作微,孙金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857525-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负责人蔡东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吕作微,女,197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孙金烈,男,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吕作微、孙金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1233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作微、孙金烈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作微、孙金烈银行存款人民币222913.92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韦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