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2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电明与刘东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电明,刘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王电明。被执行人刘东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电明与被执行人刘东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96.1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销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7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旭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