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录涛与方合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录涛,方合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150号原告王录涛。被告方合堂。委托代理人徐志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录涛诉被告方合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录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录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录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录涛负担。审判长 秦海泉审判员 宋丽君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