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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录涛与方合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录涛,方合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150号原告王录涛。被告方合堂。委托代理人徐志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录涛诉被告方合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录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录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录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录涛负担。审判长  秦海泉审判员  宋丽君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