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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8初字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于××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18初字1214号原告于××。被告魏××。本院受理原告于××诉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撤回对被告魏××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温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