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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程文勇、季军、刘洪、廖学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季某,刘某,廖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81刑初15号公诉机关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5月8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季某,绰号“阿狼”,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5月8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雷学俊,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廖某某,绰号“廖疯子”,男,汉族,1984年3月12日出生,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3月15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南阆检公诉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季某、刘某、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银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被告人季某、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雷学俊、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由被告人刘某出资租用场地,被告人廖某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程某某负责招揽客人,被告人季某提供赌博机设备及主板并负责打码,被告人程某某、季某、刘某、廖某某先后在位于本市桃园山庄别墅区、普西巷8号门面内设置捕鱼游戏机开设赌场。2015年5月7日,阆中市公安局在普西巷8号门面内查获捕鱼游戏机四组共计30台,现场查获赌资5000元。2015年6月5日,经南充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查获的捕鱼游戏机全部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15年5月7日,被告人季某在本市张飞南路被阆中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5月7日、20日、29日,被告人程某某、廖某某、刘某先后被公安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刘某、廖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赌博机和技术支持,依法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虽有一定分工,但各自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均具有明显而重要的地位,故在本案中不宜区分主从犯。对于辩护人提出赌博机有一组损坏和台数的计数问题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相关司法解释对赌博机台数的计算有明确规定,本案现场查获的捕鱼游戏机已经被有资质的机构认定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共四组30台,达到了相关司法解释的犯罪数量标准;国家法律规定禁止设置赌博机,赌博机器日常使用中出现故障,并不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不影响其本身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程度,如同参赌人员参与人次的不确定,如果说有影响,也只关乎非法获利的多少,何况被告人季某在专门负责对赌博机的技术支持和维护,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缺乏证据事实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廖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又犯开设赌场罪,其主观恶性较大,可予以酌定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现场查获的赌资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五、对供犯罪所用的赌资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陈   进人民陪审员 李 大 泉人民陪审员 高 小 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琼(代)附判决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三、关于共犯的认定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