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8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黄全贵诉罗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全贵,罗德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8民初31号原告黄全贵,男性,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被告罗德银,男性,汉族,1975年5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黄全贵与罗德银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全贵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全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全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曾 双 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比尔英杰 微信公众号“”